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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 【字体:
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4    

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项目办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的有关精神,加强各服务县对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真正达到实施西部计划的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陕西省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参加西部计划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和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以及各服务单位。
第三条 志愿者管理教育,是指对志愿者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规范志愿者行为、端正志愿服务态度、防止失管失控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经常性工作,是服务县项目办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志愿者管理教育必须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志愿者行为规范为依据,以纪律建设为核心,以服务为纽带管理好志愿者,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省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团组织、志愿者协会组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七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相关高校项目办按照省项目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具体实施。高校项目办是志愿者招募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  经各高校项目办招募选拔,入选的大学毕业生与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统一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提供),协议签定后报全国项目办,由全国项目办核发《确认通知书》。
第九条  志愿者统一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负责。培训期间,统一组织志愿者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招募协议,发放一次交通补贴遣返原籍或原毕业学校。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为志愿者办理青年志愿卡。
第十条  志愿者报到前,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须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

第四章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服务县项目办的具体指导下,由服务单位具体实施。服务县项目办具体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把志愿者作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省项目办对服务县项目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志愿者所在高校项目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志愿者的情况,并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办要把人员的管理教育摆到重要位置,要建立管理教育分析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检查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市、县项目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管理教育形势,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整顿,推广典型。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要充分调动志愿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在志愿者中逐级建立完善党、团组织,规范对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志愿者管理,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计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须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保证项目工作开展的透明化,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
第十六条  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提供志愿服务,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即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和按季度发放的交通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者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等相应的政策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如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有权利通过多种方式逐级反映,具体程序如下:
(一)服务单位是接受志愿者的首问单位,服务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如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向服务县项目办反映,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如服务县项目办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向服务省项目办反映,服务省项目办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如服务省项目办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向全国项目办反映,全国项目办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如有特殊问题、意见,也可直接向有关项目办反映。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左右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各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10日的,原则上取消服务资格,视为违约。

第六章  志愿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一个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团费(2元/人•月);
 (三)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定、规章,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离开服务地的,应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并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公务员等考试;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在服务的第二年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等考试;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志愿者可在当地参加与服务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
(八)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请假1-3天的,由服务单位批准;请假4-10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批准;请假11-15天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批准并备案。因事请假原则上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第七章 服务期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在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可以延长1年服务期;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服务期原则上不予变更,如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改为1年期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批准后,可缩短为1年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其终止服务后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二)服务时间达到或超过8个月,未到1年的,可享受服务1年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服务时间达到或超过20个月的,可享受服务2年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志愿者的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大学生志愿者安全顺利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指定险种、保额,由省项目办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级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

第九章 志愿者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定期进行志愿者工作总结和考核。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填写《志愿服务考核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志愿服务考核表》经服务单位、各级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对志愿者的工作鉴定、表彰或处分向县项目办提出参考意见,县项目办在服务期结束后为志愿者填写工作鉴定,有关志愿者表彰或处分事宜向省项目办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进步,道德上规范;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第三十条   志愿者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服务党政中心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志愿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日常行为有损志愿者形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考核指标》,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省项目办对县项目办、高校项目办的工作进行及时考核和系统评估,服务县项目办负责对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评估,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联合对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考核评估。
1.对服务县项目办的考核:服务县项目办参照《考核指标》中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要如实反映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及特点。省项目办将依据《考核条例》,参照各服务县服务县项目办的自评报告以及各服务县项目办的日常工作和完成省项目办安排的工作情况,并结合对服务单位和部分志愿者的电话、网络、抽样调查等途径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序,通过网站、工作简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全国项目办。
2.对服务单位的考核:服务县项目办按照省项目办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服务单位进行中考核。重点考核服务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管理、志愿者作用的发挥情况。
3.对志愿者的考核: 服务县项目办要联合服务单位对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考核,认真组织志愿者填写《半年总结》,并听取服务单位主要领导及周围同志、学生的意见,客观真实地评价志愿者的工作。
4.对高校项目办的考核:省项目办依据《考核指标》中的要求,参照高校项目办“西部计划”的宣传、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以及为志愿者提供后勤服务等方面对高校项目办进行考核。

第十章  志愿者违约和违规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无故逾期3日不到指定地点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单方擅自解除协议的、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10日的等视为违约。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约志愿者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其违约后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并相应减少下一年所在学校的招募名额;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证号;
(六)向银行等信用评估部门进行通报;
(七)记入其个人档案;
(八)保留向其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志愿者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用查看和开除四个等级。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不良表现,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以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完毕后报省项目办备案;如情节严重者,县项目办可向上级项目办提出进一步处分建议;
(三)省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留用查看、开除处分,处分完毕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处分材料一式四份,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志愿者、存入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人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消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查看以下(含)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长期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共处分。服务期满,未撤销处分的,省级项目办应通报其毕业学校,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紧急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志愿者单方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项目办应自发现问题2日内上报省项目办;志愿者出现安全、健康等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于当日及时、逐级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认真调查并摸清事故发生原因,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配合上级项目办妥善解决事故问题。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肃处分,对服务地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进行全国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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