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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计划志愿者保险简介 | |||||
作者:省项目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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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0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导致身故,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疾病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0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意外残疾责任:每人保额10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4、基本住院医疗:每人保额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注:就诊医院须公立医院),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基本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高额住院医疗:每人保额60000~1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救护车费、手术费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累计超过住院医疗6万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支付金额以16万元为限。 二、责任免除 医疗责任(基本住院、高额住院)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首次投保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并发症; 十二、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费; 十五、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保险理赔指南 1、直接向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险理赔室报案。 报案电话: 010-66210383 010-66213388-84048 2、 理赔应备文件 住院医疗 A 身份证复印件 B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注:住院收据) C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E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 意外身故 A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B 户口注销证明 C 丧葬火化证明 D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F 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疾病身故 A 身份证复印件 B 门诊病历 C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E 户口注销证明 F 丧葬火化证明 G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H 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意外残疾 A 事故者身份证明 B 门诊病历 C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E 残疾鉴定报告 3、 材料寄送地址: 具体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九层915室团险宋庆峰收 邮编:100032 (注:被保险人若有理赔发生,将理赔资料汇总后,由当地项目办出具事故经过证明并盖章后,附上被保险人联系电话、指定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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